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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鱼如“杀鸡取卵”!保护长江,亮剑出击:5起典型案例被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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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农业农村部公布2020年14省(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相关渔政执法机构查处的首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渔业资源与生态文明建设的10起典型案例,其中5起案例涉及电鱼。

电鱼机强大的电流不仅对水中的大鱼小鱼造成极大伤害,而且对周边的微生物也会造成毁灭性打击。被电晕后的鱼即便侥幸能存活,也大多丧失繁殖能力,因此电鱼被称为“绝户”捕捞。这种竭泽而渔、杀鸡取卵的行为,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是危害水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顽疾”。

长江是我国第一大河,孕育了丰富的生物资源,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最为典型的区域。近年来,受各种高强度人类活动以及电鱼等非常规捕鱼的影响,长江水域的生态功能显著退化,珍稀特有鱼类全面衰退,经济鱼类资源量接近枯竭,保护形势十分严峻。

此次公布的5起案例涉及电鱼分别为:湖南省永州市唐某元等2人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方法违法捕捞并逃逸案;云南省昭通市杨某祥等2人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方法违法捕捞案;湖南省岳阳市余某辉等4人驾驶“三无”船舶使用电鱼方法违法捕捞案;江苏省泰州市梁某习等4人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方法违法捕捞案;江西省赣州市钟某等2人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方法违法捕捞案。

其中有屡次犯案者。4月5日,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辖区长江水域,查获梁某习、史某鑫、史某菲、史某见等4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非法捕捞,查扣鲫鱼、鳊鱼等非法渔获物10余公斤,以及用于非法捕捞的船舶、电瓶、电鱼杆、渔网等作案工具。经调查,今年3月以来,4人先后三次在长江实施电鱼,共捕捞鳊鱼、鲤鱼、白丝鱼等长江野生鱼类30余公斤。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为保护长江生态,2020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已经按期实现全面禁捕,2021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将实行为期10年的禁捕。今年以来,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各级地方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扎实开展禁捕等专项执法行动,其中严厉打击惩处以电鱼为重点的各类非法捕捞行为,严肃查处拆解涉渔“三无”船舶(排筏),全面清理取缔“绝户网”等各类非法捕捞网具。

事实上,对于电鱼行为,国家有多项法律法规都明令禁止,并列出了相应的惩处条款。不仅是在长江流域,在村沟小河电鱼也是不被允许的。我国多项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

《渔政法》第30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渔业法》第38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法》规定,向水中施放电电鱼的行为属于违法用电行为,如果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电鱼”行为,就是危害公共安全了。没有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拘留或处罚;有后果的,则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

《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近年来我国渔业在“史上最严执法”的背景下,对电鱼一直予以重拳打击。如在 “中国渔政亮剑2019”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据不完全统计,其中没收违法捕捞渔获物3131吨,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10586艘、“绝户网”110万余张(顶),没收电鱼器具1.5万余台(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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